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5号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该公告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2014年第10号
)精神,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9号
)及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了《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现予发布。
附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业务操作明细表(参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减免和即征即退(以下简称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管理程序、办理时限,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报批类和备案类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
第三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退税和备案类减免退税。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减免退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退税审批实施
第四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退税材料不齐全、内容有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更正和补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的减免退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退税,应在政策规定的减免退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批准后,享受减免退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的,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退税审批期限暂定为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包括: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超规定税负即征即退;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超规定税负即征即退;4、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规定税负即征即退;5、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超规定税负即征即退;6、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其他项目即征即退。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三)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审批。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
(五)营改增后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六)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免税审批。
(七) 国家政策明确需调整增减的审批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批类减免退税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第1款中除风力、光伏发电以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资格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后报省国税局批准。
(二) 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第1款中风力、光伏发电和第(二)项退税资格及第(四)项中市级以上粮食企业免税,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批准。
(三)其余项目由县(区)国税局或承担相同职能的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报批类减免退税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退税申请报告,列明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符合减免退税政策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和税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政策规定的资料(政策未设定资料要求的,应报送与减免退税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报告,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对连续享受减免退税的,还应核查上一减免退税期间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具体数据和核算管理及享受减免退税等情况。
由市(州)以上国税机关审批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须由县(区)国税局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
县(区)国税局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国税局审批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国税局审批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应于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和审核上报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认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自主决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备案制管理。
除临时经营外,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国税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备案类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备案登记,由县(区)国税局或承担相同职能的国税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除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和国家新发布增值税优惠政策时未明确为审批项目外均为备案类减免税管理项目。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报告,列明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适用减免税政策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和税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退税备案登记确认表》。
(三)政策规定的资料(优惠政策未设定资料要求的,报送与减免退税有直接关系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受理的备案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注明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政策未列明截止时间的可不予注明)。
第四章 退税管理
第十七条 经报批具有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应缴税款入库后的纳税人,方可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退税报送以下资料:
(一)《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批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文件或《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退税期间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区)国税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后,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组织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核查;上级国税机关也可选定部分纳税人直接核查。经核查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对其行为认定为主观故意偷税,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追缴减免退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从重处罚。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和减免税等基本情况,减免退税产品及核算管理是否符合减免退税条件。
(二)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退税的问题。
(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四)有规定减免退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五)是否存在自行享受减免退税的问题。
(六)已享受减免退税是否未申报。
(七)当年能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退税。
第二十二条 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鼓励纳税人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自变化之日起停止减免退税。
由于名称变更但产品和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增值税减免退税时,应及时处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年限保管减免退税资料案卷,建立减免退税台账,记录减免退税项目、执行时限、税额(或销售额)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减免退税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审批决定下达后,纳税人应享受的减免退税已办理入库手续而多缴的税款,有欠税的除抵顶欠税外,应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审批和备案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
甘国税公告〔2012〕6号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 (
甘国税公告〔2013〕3号
)第二条、《甘肃省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甘财税发〔1999〕36号)第五条中“对省、地国有粮食部门直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后上报,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地国家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免税资格的认定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操作按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