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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8〕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立法工作中部门责任落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市政府规章和拟订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立法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立法需求,做好立法项目的规划论证,及时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一般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立项申请或者立项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则上不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论证立项申请,提出立法项目,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起草部门负责,下列立法项目草案或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设计,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但应事先征得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同意: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

(三)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

(四)依法可以委托起草的其他立法项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调度和协调,必要时,可提前参与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是立法项目草案起草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立法项目草案的推进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责任人及职责、进度安排、阶段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  起草部门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解决有关领域的主要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和制度设计。

起草部门对立法项目草案中存在的部门分歧应当进行充分协商、论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说明争议各方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项目草案的审查工作,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把好内容、程序等各要素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条  在立法项目草案审查过程中,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或者协调分歧,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会签。会签完成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部门分别向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的解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负责,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起草部门的解读材料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说明,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专项考核。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督导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五条  对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