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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资〔2016〕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发生的资产盘盈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发生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由单位逐级上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日常资产处置仍按现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对账务处理错误而造成资产增减的处理,因不属于资产损益性质,由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作出专项说明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行进行账务调整和有关报表更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7年 9月 21日 印发的《关于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的通知》(闽财办〔2007〕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