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的定义、内涵和范围,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处延伸。
二、各地应在严格落实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成本监审结论加上税收和利润,合理制定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于2019年8月底前出台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文件并抄送我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