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58号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政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主城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主城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 (
渝府办发 〔2006〕 175号
)规定,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缴纳金额按程序进行核定,以及对拒不缴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税机关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保证垃圾处置费代征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具体操作程序
1.资料提供。为保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费的准确性和地税机关后续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代征地税机关要与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提供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有关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基本登记信息。
2.缴费核定。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以前负责对辖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逐户调查核实,摸清家底,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应缴费的对象逐户进行核定,并下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缴费通知书》(一式三份,缴费单位或个人、市政、地税各一份)。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缴费通知书》和《核费汇总表》以及其它所需材料一并送达辖区地税机关。
3.缴费申报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期为每年7-12月。已核费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缴费通知书》到地税机关进行缴费申报,地税机关运用3.0系统中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专用征费软件”开具《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财政专户。
4.数据报送。负责代征的地税机关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代征数据上报市地税局社保处,并抄送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对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纠正。
(二)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自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从其返还经费中全额扣减,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对不申报、拖欠、漏缴、少缴和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环卫部门提供的核费名单,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仍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及时将名单反馈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催缴,或按《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行政处罚程序后仍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