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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将第五条(二)中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修改为“《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清爽优质的城市环境助推我市“两个基本”目标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宁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容环卫行业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宁波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道路清爽行动、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环卫队伍难以稳定等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须从立足民生,推进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组织管理,规范行业队伍建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并以此不断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市对各县(市)区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作用,各地须结合辖区实际,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实现层级联动,注重管理实效。

  (二)系统规划,创新管理。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统筹推进的理念,结合实际科学筹划,狠抓重点工作推进,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依托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激发主观能动性。

  (三)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为宣传,搭建市民互动平台,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

  三、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机制

  (一)全面完善行业管理组织架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卫部门工作职责。市级环卫部门做好全市环卫工作的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行业规范、队伍督查及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活动等工作。各县(市)区环卫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具体落实管理责任,完成作业任务等工作。街道和社区(村)着重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和养护等方面工作。

  (二)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标准。落实环卫安全作业规范,修订环卫行业工作定额,提高环卫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将环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做到运作有序规范,考核与奖惩挂钩。

  (三)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环卫作业服务经营服务许可证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企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服务水平的规范提升。

  四、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同时对直接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作业人员按照省定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二)落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合同制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改善居住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解决外来环卫工人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在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中,优先为外来环卫工人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同时优先考虑从事环卫工作5年以上的外来环卫工人。按规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

  (四)保障休息时间。合理安排环卫工作量和休息时间,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要求,做好规划布局和控制,合理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

  (五)健全风险保障。各县(市)区要落实环卫一线作业工人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集体参保,应保尽保,以增强环卫作业单位和环卫职工在作业中可能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抵抗能力。

  (六)加大帮扶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环卫工人帮困基金,对因工伤或患有疾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实施救济、帮扶。

  (七)实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每两年为所有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等一线作业环卫工人,其健康体检应每年安排一次。

  (八)强化技能培训。建立环卫行业职业资格评定机制,鼓励环卫工人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资格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职业资格在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杠杆作用。建立环卫行业培训资金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把环卫工人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一)编制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园)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中长期专项规划。

  (二)全面加快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考虑垃圾处置、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中转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等问题。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设置公共厕所,居民居住区要配备符合居民需求的垃圾收集用房和垃圾分类设施,杜绝环卫基础设施的缺建漏建现象,减少整体分布的不均衡性。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积极采用先进适合的机械化清扫方式,推广各类功能集成化、性能环保化的新型环卫作业装备。逐步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和区域,各县(市、园)区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道路清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64号)要求,根据道路级别和保洁面积配置机械作业车辆,机扫率达到75%以上。

  (三)加强市容环卫设施的科学管理。各级环卫部门要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切实完善服务设施,扩展服务半径,缓解设施量不足等问题。严格实行“拆一补一”制度,市容环卫设施的拆除工作必须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除的环卫基础设施必须另行选址完成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建设工作。

  六、进一步构建工作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市容环卫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卫部门的定编定岗工作,理顺人员编制问题,逐步改变市容环卫部门人员多种编制混杂的现状,解决管理队伍的老化问题。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实现从管理到作业人员的有机更新。

  (二)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投入与环卫设施量和养护定额标准提升相一致的环卫经费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等所需的专项资金,使其与行业发展规模相符合。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安全保障。严格落实环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池清理、垃圾处置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不断提高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环卫作业安全系数。

  (四)强化监督保障。人力社保、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等要加大对市容环卫行业用工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将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纳入环卫单位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规范环卫单位用工行为。各县(市)区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市容环卫执法力度。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殴打侮辱环卫职工事件。

  (五)强化舆论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环卫工人节等载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