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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在签订时不能确定计算金额如何贴花问题的批复

关于购销合同在签订时不能确定计算金额如何贴花问题的批复
1999-10-08                江地税函〔1999〕0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台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发来《关于购销合同在签订时不能确定计算金额如何贴花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1999〕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在签订时仅签订了各种购销货物的单价,但无购销货物的具体数量,又无购销的具体期限,以后供销双方按照合同定价进行长期交易的购销合同,其印花税的征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四点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88)粤税三字第027号)的规定执行,即在有关购销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年内适用的,按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购销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继续适用的,按当年所发生的购销金额计算补贴印花。以后年度继续适用的,按当年所发生的购销金额计算补贴印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此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