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2〕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针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对部分行业的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按垃圾产出量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0元,由主办单位交纳。
二、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实际床位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月6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征收。
三、单位或个人家庭装璜的,按装璜面积一次性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
四、下列行业按营业面积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1.餐饮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0元,其中3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18元。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和操作间。
2.小型超市、照相等商业、服务业和网吧、游戏机室等小型娱乐场所,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0元,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9元。
3.舞厅、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流动摊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日0.50元。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其他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仍按2001年1月16日市物价局颁发的《连云港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价费字[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