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 ( 财税〔2013〕3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方便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省局根据《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一般管理流程。为体现公平、规范管理,试点纳税人(仅限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从8月1日起办理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手续,应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试点过渡的特殊流程。考虑到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可能已经地税机关备案或审批,并享受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的实际,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程序,省局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应税服务项目采取了备案和审批确认的办法,进行平稳过渡。一方面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另一方面确保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不断档。
(三)明确了本公告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