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5〕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7年12月29日》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新修订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
条例》施行后失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本通知自2015年7月23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