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完善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浓缩果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浓缩果汁:是指以果品为主要原料,经榨汁、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的制成品,或经榨汁、过滤、脱色、脱酸、蒸发、浓缩等工艺的制成品,可细分为浓缩果汁和脱色脱酸果汁。
二、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期初库存
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
农产品扣除标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部分
农产品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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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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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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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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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
原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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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苹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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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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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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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色脱酸苹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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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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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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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浓缩果汁行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目的?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出台该公告。
二、为什么在浓缩果汁行业实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答:一是我省为浓缩果汁生产大省,实施
农产品核定扣除具有代表性;二是对浓缩果汁行业实施核定扣除有力于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维护果农利益。
三、为什么对浓缩苹果汁(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答:我省是苹果大省,浓缩苹果汁(脱色脱酸苹果汁)生产较为普遍,且生产工艺相同。对其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本公告什么时间实施?
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