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税发〔199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年1月6日
各市、地、州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鉴于我省盐业生产企业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除对盐厂、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对其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