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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工业是我省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工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落后产能在一些行业和地方较多存在,一些企业生产工艺简陋、产品单耗高企、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加剧资源环境约束,增加信贷风险隐患,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是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金融风险,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为先进生产力腾出空间,推进节能减排,构建集约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任务是: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取缔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20万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强化约束机制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节能降耗、清洁减排、循环利用为重点,加强对钢铁、有色、建材、化纤、石化、印染、造纸、食品、小火电等行业落后产能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生产技术装备不得转移。
  (二)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力度。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严格市场准入。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制订更加注重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技术进步、安全生产、集约利用的地方性产业目录。严格行业准入,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省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对落后产能较集中、企业转产难度较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视情予以适当倾斜。各地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二)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落实相关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设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消化落后生产能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要在项目核准、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做好企业转产和职工安置等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落后产能企业的有效资产。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为企业转型发展创造条件。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各市、县(市、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省经信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加强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企业的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统筹协调和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抓紧制定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修订完善淘汰类生产能力界定标准,规范企业关闭淘汰程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要抓紧制订出台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各地要对落后产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特别是要摸清能耗高、污染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底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认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必须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