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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建发〔202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潍坊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9月15日

潍坊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施行商品房现房销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趋势,不断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引导房地产企业多维度提升住房品质,示范带动全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本意见所称现房销售的商品房主要是指商品住房。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结合各自实际,每年在新出让地块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住宅用地,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试点项目原则以整宗出让地块为主,可以分期实施。本意见下发前,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则上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安排。2023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应选取不少于1宗新出让地块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鼓励各地选择具备条件的片区、企业开展试点,具体试点任务和目标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边试点边总结,到2026年,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现房销售成为我市房地产市场重要交易模式。

二、试点要求

(一)实施精准供地。各县市区应选取位置优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筑体量适中的地块,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拟出让地块信息,并在试点项目地块相关信息中备注“现房销售”字样。试点项目现房销售、开发周期、住房品质等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同规划用地条件一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向社会公开。

(二)提升建设品质。承担试点项目的开发企业应主动适应新发展模式,以建设高品质住宅为目标,从产品定位、产品设计、业态布局、施工管理、配套服务上进行创新提升,全面推广绿色建筑设计,推行绿色施工,争创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住宅全装修,全力打造质量好、功能优、配套全、服务精的高品质住房。

(三)严格销售条件。试点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2.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3.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4.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按照建设条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5.已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规范销售行为。试点项目商品房现售,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信息公示规定,落实售前书面告知制度,销售广告和营销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供地政策。试点项目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拍价的20%。土地出让价款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保障资金需求。现售商品房不予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持有资金优先用于现售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可参照商品房现行预售条件给予开发贷款等融资支持。

(三)优化审批服务。试点项目凭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四)支持评优树优。承担试点项目的开发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时记入优良信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在企业资质晋升、申报鲁班奖等各类优质工程时优先推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潍坊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定期会商和督促协调,推动专班研究事项落实和试点工作开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专班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结合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凝聚工作推进合力。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具体承担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落地落实试点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年度评估机制,以满足全生命周期住房需求为目标,对试点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分析研判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制约瓶颈,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交付。对违规销售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试点项目,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作为不良信息按规定计入企业综合评价。

(三)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现房销售试点经验做法,建立与现房销售新模式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房地产企业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优质企业发展,打造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解读《潍坊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2023年全国住建工作会议指出,现房销售是预售制改革的治本之策,是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2023年6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商品住宅项目现房销售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品住宅项目现房销售试点工作。

(二)外地有实践。2020年,海南省印发《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自当年3月7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成为唯一实现全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省份。今年以来,先后有安徽、河南、四川和我省明确提出现房销售试点工作。

(三)现实有需求。鼓励现房销售,商品房交易“所见即所得”,可从根本上防范化解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停工烂尾、面积纠纷等一系列商品房交易风险隐患,能够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引导房地产企业多维度提升住房品质,示范带动全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启动制定工作。期间,分别在市区召开多次座谈会讨论,并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包含4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试点要求、支持政策、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试点范围,本次现房销售试点对象主要是商品住宅,对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则上不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应选取不少于1宗新出让地块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到2026年,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现房销售成为我市房地产市场重要交易模式。

(二)试点要求。一是实施精准供地。试点项目土地招拍挂信息应提前3个月面向社会公布,并注明“现房销售”。二是提升建设品质。承担试点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适应新发展模式,积极争创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住宅全装修。三是严格销售条件。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进一步明确试点项目现房销售条件,并严格落实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四是规范销售行为。试点项目严格执行销售信息公示规定,落实售前书面告知制度,销售广告和营销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三)支持政策。一是优化供地政策。试点项目土地出让时,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总价的20%,出让价款1个月内缴至50%,最长一年内缴清。二是保障资金需求。现售商品房不予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可参照商品房现行预售条件给予开发贷款等融资支持。三是优化审批服务。试点项目凭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四是优先评优树先。承担试点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时记入优良信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在企业资质晋升、申报鲁班奖等各级优质工程奖项时优先推荐。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具体承担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二是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违规销售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试点项目,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现房销售试点经验做法,建立与现房销售新模式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房地产企业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四、政策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