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试行两年,对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所签订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以下称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淄博市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检测合同备案的管理和市级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单位或者单位科室,备案资料的接收和受理可由设置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窗口承担,并把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数据和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和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情况,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情况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承担委托责任。
第七条 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对同一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或一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进行拆分后委托给多家检测单位。
对于检测单位不具备资质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检测单位。
第八条 检测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示范文本。
非本市统一示范文本的检测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⑴工程概况;⑵检测项目;⑶检测依据;⑷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⑹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相关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不得随意抽撤、删改。
第九条 检测单位自检测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称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并携带检测合同四份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六份,到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条 备案机构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应当查看下列内容:
(一)检测合同文本填写是否完整、盖章是否齐全;
(二)《备案表》内容与检测合同信息是否一致;
(三)单位工程是否存在同一检测项目重复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经办人应当在检测合同和《备案表》上加盖“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由监管平台按编码规则(见附件2)生成的备案编号,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备案经办人应当留存一份检测合同和两份《备案表》,其中一份《备案表》由备案经办人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应当留存一份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送交三份《备案表》。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其他两份分别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做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送样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配合工作。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工作前,应当查验《备案表》,发现检测单位和检测项目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或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的,不得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项目及范围需要变更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登录监管平台修改检测合同备案信息,持《检测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且注明变更情况的新《备案表》,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需要更换检测单位的,应当写明更换原因,并与原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解除协议(见附件4),交更换后的检测单位。
更换后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登录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并持更换原因说明、原检测合同解除协议、新签订的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到备案机构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更换手续。
《备案表》应当注明更换时间、更换单位等情况。
第十四条 更换检测单位的检测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更换后检测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备案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中检测单位的变更。
第十五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方可进行相关检测活动,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类别和项目开展检测业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过程中需要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承诺时限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同一类别项目的检测报告中应当附一份《备案表》复印件,并加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以下内容的检查力度:
(一)监督交底时,查验检测合同是否备案,备案的检测项目是否涵盖工程主要分项工程和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检测项目重复备案,是否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后再委托给多家检测单位;
(二)在工程监督巡查时,检查检测报告是否附该检测项目类别的《备案表》,检测报告单位名称是否与《备案表》一致,对更换检测单位的,是否及时办理备案;
(三)桩基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是否办理合同备案,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测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对以上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要工作联动处理时,填写《监督机构工作联动联系表》(见附件5),交备案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人员在对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以下内容的检查力度:
(一)检测合同备案台账、检测合同备案表存档情况;
(二)检测合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上报情况。
对以上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要工作联动处理时,填写《监督机构工作联动联系表》,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科室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对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多家见证取样检测单位的;
(三)对同一单位工程,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单位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进行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
(五)更换检测单位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检测单位变更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
(四)检测合同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
(五)未对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管理的;
(六)检测合同备案后,有重大变更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的。
对参与违法工程现场检测的检测单位,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约谈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检测单位注册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察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参与违法工程的现场检测活动,责令停止检测,并通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原《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淄建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2.检测合同备案编号编码规则
3.检测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4.检测合同解除协议
5.监督机构工作联动联系表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0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罚则:“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山东省尚未制定关于检测业务合同备案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为统一规范我市该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30日公布了《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建发〔2018〕13号,ZBCR-2018-0140003),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现已试行近两年。试行期间,该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统一开展检测合同备案工作,对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取得积极成效,建议修订后继续实施,目的是继续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从合同签订的源头上化解无序竞争潜在诱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打击虚假检测行为,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
三、起草和修订过程
2017年10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市质安站)调研时,提出制定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之后,市质安站建筑检测科搜集整理了上海市、吉林省、成都市、济南市、枣庄市等地近期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合同备案方面的资料,由检测科拟好初稿,向市质安站主要相关科室、11家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7家检测单位和20余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集意见,共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30余条,以上单位无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整理修改后,经市住建局法规科同志严格审核把关,对用词和术语进行了规范,补充了部分内容和调整条文次序,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审核后,2018年1月底以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在试行有效期截止前,2019年11月,市质安站建筑检测科根据备案工作实际流程和上级政策的要求,对试行办法条文进行了小幅度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修改合同备案流程与实际相一致、删除与政策不适宜的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和更正责令改正行为的执法主体等三项内容,修订后报市住建局法规科认真审核修改后,形成本次修订送审稿。
四、主要条款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检测合同备案的具体部门和权限范围、对检测单位行为和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要求、对建设单位委托行为的要求、检测合同备案及变更的程序、对备案及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违反规定后的处罚等七个方面。
(一)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是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制定。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文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签订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包括外地检测单位进入我市后,对我市受监工程开展的检测活动。
(三)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四)第四条备案管理机构。说明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加以确定。在修订时,增加“备案资料的接收和受理可由设置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窗口承担”的内容,以适应和引导上级政策落实。
(五)第五条规范检测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及规范性提出明确要求,检测单位应在资质和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明确了合同委托方应是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检测合同,与第141号部令保持一致,减少受检方对检测公正性的干扰。
(六)第六条和第七条规范建设单位合同委托行为。对建设单位的委托行为提出要求,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时不得拆分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还对不具备资质开展的检测项目,允许另行委托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说明。
(七)第八条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对检测合同文本的规范性提出要求。
(八)第九条检测合同备案程序。指导检测单位如何申请办理,明确检测单位办理合同备案的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修订后,增加“登录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和备案表由平台自动生成的内容,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与实际流程相一致。
(九)第十条合同备案受理程序。明确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查看的内容、具体操作实施方法和办结时限。
(十)第十一条备案材料的使用。对检测合同备案之后《备案表》的流转和使用以及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的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了说明。
(十一)第十二条备案变更程序。规定了合同备案后内容发生变更时的操作流程。
(十二)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更换程序。规定了合同备案后更换检测单位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建设单位更换检测单位时,应当写明更换原因,并与原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解除协议,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检测合同履约意识,减少随意性。
(十三)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变更要求。规定了合同备案后更换检测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项目的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十四)第十五条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对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及备案表使用提出要求。
(十五)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工程监管人员监管内容。对工程监管部门加强检测行为和合同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要求。
(十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罚则。明确对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修订后,将执法主体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更正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第二十条备案工作人员违法处分。明确对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十八)第二十一条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执法要求。明确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管理职责。
(十九)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单位。说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第二十三条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条说明该文件的实施日期为2020年3月1日,有效期为五年。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12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