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等级核定
(一)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按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登录(法人用户)→我要办事→
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按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关于资质等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各区住建委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承诺审批,继续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津建办〔2018〕1号)、《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18〕19号)等文件规定。
三、关于资质证书核发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相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内的,应当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规定》及时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已取得符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二级资质条件出具的证明,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证明有效期内及时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各区住建委根据情况出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的证明。
(四)持有有效期内的原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资质证书记载日期止。
四、关于资质电子证书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申请企业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启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登录(法人用户)→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手机APP扫描二维码认证(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通过验证后即可查阅或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住建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本辖区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等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以及联合抽查等方式,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房地产开发行业良好秩序。
(二)加强信用监管。各区住建委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0号)要求,组织本辖区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