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建房产〔2019〕173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支付款项的发票及书面承诺,在符合规定的留存比例条件下,可申请划拨该项目在取得预售证前支付的工程款、法定税费等资金。
该调整事项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预售款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0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解读
文号: 穗建房产〔2019〕1737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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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建房产〔2019〕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决定在符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合理拓展预售款用途。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根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及《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已支付款项发票的说明。本《通知》内“已支付款项的发票”指的是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发票。
(二)关于留存比例的说明。本《通知》内“在符合规定的留存比例条件下”中的“留存比例”,指的是《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一)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未封顶、排栅未拆除前,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10%;(二)项目施工进行至内外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时,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5%;(三)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