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动物防检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2004〕190号
各区农业(林水利)局:
现将《厦门市村级动物防检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村级动物防检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动物防检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村级动物防检员行为,根据《厦门市村级动物防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村级动物防检员资格初审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检员的招聘录用、技术指导及年度考核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村级动物防检员的日常培训及监督。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每人每月由方级财政发给200元的补助,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口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季度的第一月份由财政部门下拨同级农业部门,由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到每个村级动物防检员,市农业部门从村级动物防检员补助资金中提取20%,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视年度考核情况下发。
第二章村级动物防检员的职责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在区、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佩带耳标、回收疫苗空瓶等工作。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应当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动物免疫登记卡,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并督促各规模养殖场做好免疫记录、用药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应当协助做好动物疫情普查和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时,村级动物防检员应及时向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报告,协助参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应当认真协助区、镇做好畜牧生产统计工作,及时记录和上报畜禽存栏、出栏、调运、死亡等生产动态情况。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应协助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服从市、区、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检员的考核
第十条 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村级动物防检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农业部门备案,经考核不合格者,由区农业部门给予解聘。在动物防检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村级动物防检员由市农业部门的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的考核实行目标量化考核,根据畜禽防疫、检疫及疫情报告等工作内容,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在,95-100分者为优秀,85-94分者为合格,75-84分者为甚本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年底给予100%的绩效奖金,基本合格者给予50%的绩效奖金,不合格者不给绩效奖金考核量化指标详见《厦门市动物防检员考核量化表》。
第四章 村级动物防检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检员免职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1、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2,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检员工作的;
3、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的;
4、年终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
5、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子撤职.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 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章的;
2、私自出售重大疫病疫苗的;
3、出具或使用动物防疫伪证的;
4、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读职情节恶劣,造成疫情扩散,漫延的;
7、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8、连续三次不按规定交缴所收取的检疫费的;
被撤职的村级动物防检员、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从事防疫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检员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擅自提高标准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应责令其承担不足部分;违反规定,收费不出具《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专用票据》的,予以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动物防检员资格。
(四)动物防检员在实施检疫监督过程中,无故不检、漏检或将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作为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造成重大疫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
(五)对村级动物防检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由其所在镇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处理,对村级动物防检员的免职和撤职由区农业部门批准,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免职、撤职的村级动物防检员,由所在镇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收回证件,交原批准单位妥善保存。
村级动物防检员遗失证章者,要及时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经核实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