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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地税函[2003]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第四组:

你组提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征纳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于印花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此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