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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9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停车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城市运行局、开发建设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城市管理和交通委:

  现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其经营管理单位的明码标价行为严格适用本规定。

  其他依法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特定对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停车场,可以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明码标价。

  第五条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等方式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可结合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或者醒目位置,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

  第六条  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第七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参照附件1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第八条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参照附件2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

  第九条  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九十日后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2.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全文解读

时间: 2023-12-15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与明码标价相关联的停车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另外,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结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三、预计取得的效果

  文件出台后,一方面将有利于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尤其是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对相关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强化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充分吸收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的有关内容。

  文件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概念。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和一些基本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要求。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是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所提意见建议,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对两类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参考式样后增加了一些注释。

  五、适用范围

  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三类,其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

  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居住小区为本小区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如果实行免费停车,则不需要明码标价;如果实行有偿停车服务,不管是计时、计次还是长租收费,应当按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居住小区自治停车场,可以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六、创新特点

  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实际,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种类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将适用情况划分为:严格适用、应当参照、可以参照三类,防止出现适用范围覆盖不全的情况。

  二是针对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等特殊情况,对明码标价牌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防止出现停车人看不见、找不到明码标价牌的情况。

  三是考虑到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特点,要求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做到现场标价,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倡导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也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是在坚持不做大改的前提下,对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中的标价内容、字体大小和二维码的设置等做了调整。经营者可以对照参考式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升级,以便于更好地满足合规要求、方便停车群众查看。

  七、关键词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

  八、专有名词诠释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包括了驻车换乘停车场。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设施。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不属于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九、注意事项

  相较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文件对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适用范围、标价形式、标价内容、参考式样等做了一定调整,对通过网络方式明码标价提出了明确要求。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简明问答

时间: 2023-12-15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与明码标价相关联的停车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

  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通过网络方式明码标价,表现形式更加复杂,有待加以规范、引导。

  新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定价管理政策也在不断优化调整,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规定。

  二、文件制定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在制定文件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落实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程序要求。二是坚持科学合理。对原有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吸收和整合,全面考虑了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理关切,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有关行业协会、部分停车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有关经验做法,使得体例更合理、内容更全面、规则更科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把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比较关心、关注的问题,通过新规定加以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相较于“京发改规〔2018〕6号”“京发改规〔2018〕8号”,文件对标价内容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文件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标价内容做了区分。同时,在标价内容上增加了公示服务项目或收费项目的要求,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按规定免费的表述,将投诉举报电话由12358更改为12345。对于通过网络方式明码标价的,要求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有关内容与现场标价保持一致。

  四、经营管理单位一定要完全按照参考式样明码标价吗?

  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只是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一种明码标价的“参考”。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明码标价牌。自行设计明码标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标明相关内容,确保内容的合规性。

  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参考式样明码标价,能够较好地满足文件对标价内容的要求,降低合规风险。

  五、在制定文件时,对于需要调整、更换明码标价牌的情况有什么考量?

  一是在设计新的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时,充分考虑到经营管理单位大规模更换标价牌的成本负担,坚持“不做大改”的原则。目前,现存的大部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在标价内容上并不违反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需要做大规模的更换。

  二是文件的第十二条设置了九十日的过渡期,便于经营管理单位有充足时间,更换或调整不符合规定的明码标价牌。

  三是对于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际,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统一更换或调整。

  四是在文件施行初期,会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帮助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的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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