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法律制度,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是指按照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分担医疗纠纷赔偿费用支付风险而共同缴纳的、用于向患方支付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卫生健康、司法、财政等行政机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原则;
(二)审查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其它应当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市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县(市、区)管理办公室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开展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工作;
(二)编制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的赔偿费用相关证明资料;
(四)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确认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支付比例,并支付赔偿费用;
(五)其它应当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账户管理进行指导。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财务收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市选择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
第八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范围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收入、职工人数、医疗纠纷赔偿总额等因素,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首次应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数额。以后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数额,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费用金额及其占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当年医疗机构未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费用和赔偿费用金额低于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一定比例的,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标准相应减少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共同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的风险系数缴纳;
(三)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范围。
第十一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设立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资金划拨比例为6:4。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用于支付按规定由各自承担的赔偿费用。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利息计入下一年度统筹账户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用于支付经医疗事故或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等,并经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患方索赔金额,按以下相应途径解决:
(一)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二)索赔金额在二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进行调解,依据专家咨询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分清责任,提出赔偿金额;
(三)索赔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除外)。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赔偿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应提供医患双方协议或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赔偿的决定。如同意,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责任,确定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由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支付的比例,并出具支付说明。
第十五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由管理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患方。
第十六条 统筹账户支付设立封顶线。医疗纠纷赔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统筹账户不再支付,由医疗机构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账户支付不足时,由管理办公室从统筹账户先行支付,医疗机构事后补交。
第十七条 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偿金,由负责其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风险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用于日常办公等必需的工作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从医疗风险互助金中列支。市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统筹账户收取金额的3%。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医疗风险互助金。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5年7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徐政规〔2015〕3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法律制度,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近日,市政府印发《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徐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徐政规〔2015〕3号,简称《办法(试行)》)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使用良好,运行安全平稳,在探索建立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创建平安医院、增强医疗机构抵御医疗风险能力、畅通医疗纠纷处置渠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办法(试行)》已超过试行期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办法(试行)》主要的制定依据从政策发展为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也需要调整;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办法(试行)》设定的主体名称需要修改;同时,根据《办法(试行)》的实施后评估结论和建议,《办法(试行)》也有必要在修改公布后施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了评估及起草制定工作小组,由委主要负责人、分管副主任、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及委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后评估与修改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成立管理机构,确定市、县(市、区)分级统筹原则,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使用程序等方面,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主体名称。根据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适用主体名称,“市卫生计生委”改为“市卫生健康委”。
(二)管理办公室设置改变。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市管理办公室原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根据《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以下统称互助金管理机构)管理,为便于工作,现改设在市医学会。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账户管理的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定期审计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风险互助金管理中的职能角色。
(四)明确使用程序时间节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了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赔偿的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患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便于赔付工作高效运行。
(五)删除《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医疗风险互助金纳入所在镇卫生院医疗风险互助金统一管理。目前我市村卫生室已划归所在镇卫生院,由其统一管理,在《办法》中已无单独说明的必要,故删除。
(六)增加规范化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偿金由负责其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承担。考虑到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规范化培训医师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行为,故在《办法》第十七条中增加规范化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偿金由负责其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覆盖了在院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