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4〕2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9-23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废止第二条中“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除总局《通知》规定外增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性经营者。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要求
【废止】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2、依法征税。代开发票必须依法计征税款,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免税”戳记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cm宽2cm,字体为宋体。
税种及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内。
3、小额销售额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对个人小额销售额,暂定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4、代开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5cm×3c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国税局统一刻制。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及启用时间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自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
四、请各地于2004年10月30日将现行使用的“税务机关通用发票”的库存数,以及需要印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计划数,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