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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141号)规定,现将白银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白地税函〔2011〕1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工作安排,我们对《白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白地税函〔2011〕174号))进行了清理,现结合实际,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8-07-12 有效范围: 甘肃 白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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