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 舟政办发〔2016〕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拟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发〔2024〕59号》规定,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管理机构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最近连续6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删去。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