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09〕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一次性预留的10年政策性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毕的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继续予以发放各项政策性补贴;其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均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9〕18号)规定执行,发放标准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其中1995年前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43号)规定执行。
二、凡已一次性领取政策性补贴且在协议(规定)明确载明一次性领取、以后不再领取的退休人员,不再继续享受上述政策性补贴。
三、上述政策性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联合审核,确保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