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工作要求,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4件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件)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11-08 有效范围: 浙江 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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