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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2009-09-02                     苏财行字〔2009〕28号

税谱®提示:截至2023年1月31日,根据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财法〔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财政局、外事办、监察局、审计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张家港保税区财政局和外事办: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

12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行为,节约行政开支,根据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行〔2009〕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款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5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是在对外开放新形势下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学习培训、经贸洽谈、举办展览、人才招聘、参加国际会议、公费出国留学等公务活动,应严格带头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预算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确保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我市2009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20%的团组数和人数。从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的出国(境)经费在市外事专项经费中统一编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根据职能承担境外招商、培训等专项工作的单位编列境外专项工作经费,其他单位需根据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有预算外等其他收入来源的在部门预算中可编列出国(境)经费专项,否则从年初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中单列出出国(境)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申报用汇预算额度,实行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出国(境)经费实行财政专项统管。

凡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出国(境)经费或境外专项工作经费的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从紧节约”的原则,按(1)国际旅费、(2)境外用汇、(3)办理出国(境)时缴纳的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等三项之和测算出国(境)经费的数额。“境外用汇”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73号等有关境外支出标准测算。

除上述经费来源渠道外,未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不再追加安排出国经费。各单位严格遵守年度预算,一律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批制度。各级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制度,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各地各单位应参照本年度出国(境)团组数、人员数和结合外事部门编报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的要求,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详细计划及经费预算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报各级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2、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在各地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内,研究拟定下年度总团组数及各单位的团组数,由市外事审批部门初审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列入各地各单位部门预算。

3、各地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和用汇审批与核销手续。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包括双跨类团组),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外事部门审核之前,应逐一填写《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资金预审表》(附表1),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批。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凡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以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应在本单位计划中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由各外事部门会各财政部门按外事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摊派、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经费审核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凡未经经费审核部门审核并同意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及计划外申请,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凡由邀请方、上级组团部门承担全部出国(境)费用的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出具相关资金证明,由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凡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出国(境)经费或境外专项工作经费的单位应按照出国任务批件、行程表、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和用汇申请,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要求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报财政部门审批。各地各单位出国(境)人员要向苏州市财政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昆山市、张家港保税区、工业园区在本地办理),所列经费开支项目不得突破国家规定标准。出国(境)人员回国后20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服务窗口履行核汇、退汇手续。除按照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不需提供发票外,其他费用如住宿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必须提供境外分项原始发票或凭证,不得以一张大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同时必须提供国际机票原件或电子票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境外分项原始票据是外文的,均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金额等,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不得只批不核,以领代报。

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以及经费计划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组团单位或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未经财政部门核销的所有境外用汇经费及国际旅费。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四、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因公出国(境)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控制下的购汇制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方法》(财预〔2002〕314号)的要求,根据核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汇额度,不得直接用人民币支付出国(境)经费,或从其他渠道获取外汇,逃避财政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凡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的,应严格贯彻“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统一向组团单位申请办理因公用汇审批。确有特殊原因,组团单位无法提供外汇的,参团人员必须提供由组团单位出具不能供汇的书面材料,方能办理用汇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1、凡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住、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必须在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审批手续后,方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凡未履行经费及用汇审批手续即签订委托协议的,财政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外事部门要尽快建立起公务团组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档案,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政府定点采购制度,规范出国(境)团组使用中介服务。

2、凡参加上级单位组团出国,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向组团单位索取总发票的复印件,并附支出明细,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团组团长和参团人员本人签字。

3、积极推行国际机票购买执行政府定点采购制度,凡能国库集中支付的,应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

4、每个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所有经费必须建立专帐进行核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全年核销金额不得突破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5、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逐级上报机制。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外汇使用情况。各市、区财政局在每年12月15日前填写下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用汇预算情况表(附表2),每年1月5日前填写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和用汇执行情况表(附表3)报市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各单位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和用汇执行情况表(附表3)汇总后一并于每年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

六、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七、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当地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无预算或超预算而安排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适用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也要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现行外汇财务管理政策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出国(境)人员的用汇及经费审批、核销手续。

十、昆山市、张家港保税区、工业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