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1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中介机构: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5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中心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评审,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六条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主要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评审中心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形式:
(一)全过程跟踪审核。
(二)工程结算审核。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四)其他形式。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核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立项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对工程投资进行论证、预测、确定和控制的全过程评审。
工程结算审核是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应当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负责全过程跟踪审核的中介机构不再承担同一项目的决(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的职责:
(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争议,建立争议裁定机制。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审。
(四)建立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按评审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中心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审结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四)按照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支付项目资金,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市财政局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