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区划的通知【无附件】
潭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2007年)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 ( 湘财税[2008]5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区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区划见附件。
二、根据我市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本次调整暂设四、五、六、七、八5个等级。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2. 湘潭市城区(雨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区划图
3. 湘潭市城区(岳塘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区划图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