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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22号)要求,结合本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并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为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包括各类企业提供的且符合《关于印发<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20号)、《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29号)、《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以及《关于拓展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4号)等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并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四、本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在岗就业困难人员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后,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五、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困难人员,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过核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对无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予以逐步核减。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