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19〕474号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48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供气工程建设费,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
二、核定后的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所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即从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表后阀之间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安装费用。
三、供气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定价:2100元/户。
四、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商与你司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五、燃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你司负责。
六、你司在收取供气工程建设费后,不得再收取与安装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但开发商或用户有另行个性化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你司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工时费,具体费用双方协商制定。
七、你司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24年8月31日止。2019年9月10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
厦发改价格〔2018〕519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步废止。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