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事项的通知
珠农农〔202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海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推进会精神,助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
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ZBGS-2020-11,以下简称《指引》)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三、发证办法”第(一)条第3点内容调整为:“申请养殖用海区域需在已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的海域范围内”。
二、《指引》“四、其他事项”第(四)条内容调整为:“申请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年限和用海年限应保持一致。筏式、底播、插网、普通网箱等传统养殖用海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渔旅融合平台、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用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申请期限不超过15年;如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从属其约定,约定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
三、《指引》其它各项内容不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26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是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作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后,将其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再次予以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海洋地质工作者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海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推进会精神,助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对《
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ZBGS-2020-11,以下简称《指引》)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形成《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修改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引》“三、发证办法”第(一)条第3点内容调整为:“申请养殖用海区域需在已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的海域范围内”。
(二)《指引》“四、其他事项”第(四)条内容调整为:“申请人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年限和用海年限应保持一致。筏式、底播、插网、普通网箱等传统养殖用海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渔旅融合平台、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用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申请期限不超过15 年;如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从属其约定,约定使用期限不超过15 年,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
(三)《指引》其他各项内容不变。
三、政策为什么要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渔旅融合平台、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用海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年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海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推进会精神,结合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发展趋势,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渔旅融合平台、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用海设施设备投资大,短期内难以回本。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探讨深远海养殖用海年限问题,并提出增加用海使用年限的优化措施,全力提振企业投资的信心,助力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
四、政策为什么有效期到2025年4月12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指引》(ZBGS-2020-11)自2020 年4 月13 日实施,有效期5年,本次修订属于简易修改,日期与原文件同步,故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有效期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要求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