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盐政办发〔1997〕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留归单位使用。
二、地方所属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列入城市住房基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
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各地政府委托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具体金融业务由有关专业银行办理。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有关专业银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和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办理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其中售房收入的1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其增值用于已售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按实拨支。
五、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应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房改部门备案。
六、售房单位在年度使用计划内申请支付售房收入时,应填报《单位住房基金用款审批表》,同时附报建设、购买、大修职工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用款进度审批并分期拨付款项。城市住房基金使用时,由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和用款进度分期拨付。
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八、为严肃纪律,确保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各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批,并对申请使用售房收入的单位进行跟踪抽查。各地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