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镇房改办〔1997〕第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丹徒县、京口区、润州区房改办,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房改办:
报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个人出售工作,根据建设部[1995]517号文件和镇政办发[1996]80号文件精神,对公有住房出售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
(一)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建设部[1995]517号文执行。按户出售时,建筑面积为所购房的套内建设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为使实际操作既相对合理又简便易行,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时,按下列办法操作:
1. 整幢房屋为独户使用的按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晒台、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计算。
2. 新式住宅楼按户出售时,建筑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公共门厅、通廊、楼梯间、垃圾道等,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下同]
公用建筑面积按本单元、本层各户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比例分摊。
3. 中式平房和中式楼房共用通道按全幢户数均分﹔堂屋按实际使用面积或各户使用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有他户通行的要标明通行权;楼梯等公共面积按使用户数分摊。
4. 底层车库(包括改为住宅的楼底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假层等,其层高(或沿口)高度超过2.2米的,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5. 其它如阳台、走廊、室外楼梯等仍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二)原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仍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
(三)按房改政策换购或退出住房时,其退出的住房建筑面积仍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不作调整;重新安置的新户或收回住房产权的单位,在申领所有权证时,按本意见前述第(一)款规定重新测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住房折旧年限计算问题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统一按房改年度执行,即以购房时的房改年度减去住房建成交付时的相当房改年度,其差即为住房的折旧年限。
经维修、扩建、加层、改造的住房折旧年限的计算,仍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住房朝向计算问题
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朝向原则上按整幢房屋的朝向确定每套住房的朝向。异型房、点式房等房屋朝向以该套住房中最优朝向的卧室确定。
四、本意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随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同步实施。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