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199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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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12月25日
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苏政发〔1995〕29号)和《盐城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盐政发〔1995〕20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售房范围。除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意义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
第三条 售房对象。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其所在单位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逐月足额汇缴的,可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第四条 售房原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做到先评估后出售,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售房价格。问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问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私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成本价由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价格根据住房的结构、地段、朝向、楼层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增减调节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以下折扣:
(一)成新折扣。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每竣工一年成新折扣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成本价基价的5%,以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2000年全部取消。
(三)工龄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新建、腾空和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工龄折扣的年限按承租人夫妇双方1992年以前(含1992年)的工龄之和计算,每一年工龄折扣率为售房成本价基价的0.6%;也可以在每户购房时,按一人1992年以前(含1992年)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基价1.2%的折扣,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其配偶不得在其他户籍中作为最长工龄人)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
1992年以前(含1992年)离退休的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四)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应付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暂定为19%。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其余部分的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第七条 在一次性付款折扣前,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不同等级地段,不得低于成本价基价的25%。
第八条 购房标准。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江苏省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购房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干部、职工、不超过75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
(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110平方米;
(四)地、市级干部,不超过140平方米;
(五)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其购房标准按照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比照同级行政职务的购房标准执行。
以上购房控制标准不作为住房分配标准。
超过购房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不享受现房折扣和工龄折扣,超过购房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第九条 产权核定。职工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上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优惠政策。产权单位按成本价问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旧房免收交易管理费,免缴营业税。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第十一条 实际售房价格的计算:
实际售价=[成本价基价×(1-成新旧折扣率×竣工年限)×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楼层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成本价基价×现住房折扣率-成本价基价×工龄折扣率×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建筑面积。
实际付款=实际售价×(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计算建筑面积保留二位小数,计算实际售房价格保留整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产权单位根据职工个人购房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房改提出书面售房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做到先评估后出售。由购房职工委托售房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价格评估、签订买卖契约、领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通知单、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手续。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定价售房。
第十四条 各售房单位的售房款提取1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其增值用于住房维修。留归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售房款,全额纳人单位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职工支付全部购房款或首期购房款时,可申请用本人和本户成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的,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含遗赠受赠人,下同)继续付款。如原购房者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的,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已付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费后退还原购房者或继承人。如购房者去世又无继承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按绝产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必须服从住宅小区或原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在公共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不足部分由购房人按购房面积占整幢楼房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按原规定享受的住房补贴暂予保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