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厦建城建〔2019〕7号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公布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当遵循本规定。利用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馆藏城建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城建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档案保密相关规定进行利用:
(一)城乡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 利用移交单位提出限制利用的馆藏城建档案,利用者须征得移交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请利用除第五条、第六条外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为单位的应当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筑物单一所有权人:利用本建筑物及其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建筑物单一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人:利用其建筑物专有产权部分及其相关部分档案的,应当提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属证明。
(三)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维护需要利用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介绍信。
(四)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利用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直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五)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个人:可以利用参建项目档案中直接体现本单位签章、本人签名的城建档案。
(六)诉讼、仲裁当事人: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其案件所需档案的,应当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调查令或体现与所利用城建档案内容关联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件判决书、仲裁书、调解书。委托律师利用的,应提供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
(七)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提供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文件。
(八)房屋征收部门:利用被征收、拆迁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
(九)项目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研究计划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安全利用和研究成果归档的要求。
(十)其它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或产权单位同意利用的证明。
第八条 利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或者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要性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保密协议》。
第九条 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覆盖范围在6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120幅,1:1000比例尺30幅)及其以上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提供电子数据,建设项目确需电子数据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利用人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载明利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利用目的和范围并加盖单位章。
第十一条 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持证明材料原件,到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窗口办理利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档案阅览、复制、摘录以电子档案为主。
第十三条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利用管理规定(暂行)》、《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暂行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