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1〕4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闽政〔2011〕6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养老机构以及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当地民用水价格;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电、用气价格(当地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学校水、电、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执行。
二、各地要及时将上述政策印发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25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