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23〕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供给、改善消费环境,助推我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打造年轻态、活力范、时尚感的青春活力城市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消费新场景
(一)商业规划统筹。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完善商业网点布局管理,增强规模聚集效应,促进商贸有效投资,繁荣商业消费。
(二)提升城市消费载体。围绕“夜游”“夜景”“夜秀”“夜读”“夜市”“夜娱”“夜养”等,打造“处州万象夜”区域消费公共品牌。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区)、智慧商圈试点等消费新业态。
(三)构筑县域特色消费。推动各地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街巷、农村新型便民商店等,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打造一县一特色。
(四)以活动合力激发消费活力。完善合作办节机制,发挥节庆活动、政策举措、创新激励的叠加效应,聚焦新客群、新供给、新场景,促进购物、文旅、美食、赛事、展览等板块联动,开展“浙丽来消费”系列活动。
二、培育会展经济
(五)鼓励市场化办会。对以市场化方式在丽举办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丽水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举办的市场主体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市场化办展。事前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对在本市专业展馆或重点商圈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1.项目展览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扶持;
2.项目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
3.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一次性扶持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的50%。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逐步增加成交额等经济效益类指标。
(七)提升我市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三、壮大商贸主体
(八)做优批发业。用好《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等政策,按照“留住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做优做特批发业。
(九)做大零售业。落实“工贸分离一批、限下转限上一批、纳税转纳统一批”策略,不断扩大零售业主体。
(十)强化协同推进。支持各地建立商贸业、制造业统筹招引的招商引资机制,将商贸业与制造业招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从源头引进上做大增量。
四、推动做优做强
(十一)鼓励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在5月底前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0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其中,零售企业(含个体户)纳统当年销售额在0.2亿元及以上、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在库后次年起,零售企业(含个体户)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增量在0.2亿元及以上、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连锁经营。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年营业额达2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5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五、强化品牌引领
(十四)培育骨干企业。根据年度销售额,对排名前10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纳入丽水市年度重点零售企业库。
(十五)推动创牌创优。定期开展丽水老字号评选,支持商贸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提高消费基础保障
(十六)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开展全市重点商贸企业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重点商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商贸发展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助力企业发展。
七、附则
涉及的奖励补助措施适用于市区市场主体,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市多项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9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消费新场景,优化消费供给,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青年活力激扬工程”,助推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13号);
(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5 号);
(五)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2〕420 号);
(六)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3〕356 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会展经济、壮大商贸主体、推动做优做强、强化品牌引领、提高消费基础保障、附则7部分,共16条。
第一部分“打造消费新场景”,包括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发展、围绕“夜游”“夜景”“夜秀”“夜读”“夜市”“夜娱”“夜养”等提升城市消费载体、推动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等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构筑县域特色消费、通过合作开展“浙丽来消费”系列活动合力激发消费活力4个方面。
第二部分“培育会展经济”,包括鼓励市场化在丽水举办会议、鼓励市场化在丽水专业展馆或重点商圈举办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鼓励引进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项目来丽举办展会或通过相关认证提升我市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3个方面。
市场化指市场主体使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会议或展会。
第三部分“壮大商贸主体”,从用好总部经济政策、协同推进招商引资等方面做优批发业和做大零售业,不断发展壮大商贸主体。
第四部分“推动做优做强”。一是鼓励上限纳统,对月度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对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0.2亿元及以上的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对纳统次年起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 15%及以上且增量在0.2亿元及以上的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支持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
上限,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第五部分“强化品牌引领”,包括建立年销售额前10且正增长的年度重点零售企业库培育骨干企业、通过定期开展丽水老字号评选、支持申报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推动创牌创优2个方面。
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认定标准及流程具体见《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和《
“丽水老字号”认定办法》。
第六部分“提高消费基础保障”,从开展全市重点商贸企业调查和分析,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提升商贸发展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奖励补助主体、财政体制兑现方式等,并对施行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通道
丽水市商务局商贸发展处、0578-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