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废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结合金税三期征管流程,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事项作为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进行管理。

二、上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本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

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