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从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等24个省市开始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从事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始执行
增值税税制。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对完善税制、减税减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消除纳税人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成效明显。从先期试点的省市情况看,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税负下降;特别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营业税5%的适用税率降至3%的
增值税征收率,税负较原来下降40%左右。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涉及试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四川省顺利实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让试点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提供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
服务的具体范围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应税
服务范围包括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其中,交通
运输业包括陆路
运输服务、水路
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管道
运输服务;部分现代
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
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应税
服务范围》见附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的应税
服务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三、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时间要求
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
服务要按照
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9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的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3年6月10日前,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 号)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业务培训。2013年5月到6月,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84号)工作安排,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四)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6月10日前尚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
服务厅咨询登记。
六、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
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
(依据财税[2011]111号)
一、交通
运输业
交通
运输业,是指使用
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
运输服务、水路
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和管道
运输服务。
(一)陆路
运输服务。
陆路
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
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
运输、缆车
运输、索道
运输及其他陆路
运输,暂不包括铁路
运输。
(二)水路
运输服务。
水路
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
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
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
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
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
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
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
运输服务。
航空
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
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
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
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
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
运输服务。
管道
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
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
服务业
部分现代
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
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
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
服务。
研发和技术
服务,包括研发
服务、技术转让
服务、技术咨询
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1.研发
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
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
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是指节能
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
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
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
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
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
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
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
服务、信息系统
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
1.软件
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
服务、软件咨询
服务、软件维护
服务、软件测试
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
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
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
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
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
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
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
服务。
文化创意
服务,包括设计
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
服务、知识产权
服务、广告
服务和会议展览
服务。
1.设计
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
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
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
服务。
4.广告
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
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
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
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
服务。
物流辅助
服务,包括航空
服务、港口码头
服务、货运客运场站
服务、打捞救助
服务、货物
运输代理
服务、代理报关
服务、仓储
服务和装卸搬运
服务。
1.航空
服务,包括航空地面
服务和通用航空
服务。
航空地面
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
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
服务、停机坪管理
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
服务、飞机清洗消毒
服务、空中飞行管理
服务、飞机起降
服务、飞行通讯
服务、地面信号
服务、飞机安全
服务、飞机跑道管理
服务、空中交通管理
服务等。
通用航空
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
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
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
服务、船舶通讯
服务、航道管理
服务、航道疏浚
服务、灯塔管理
服务、航标管理
服务、船舶引航
服务、理货
服务、系解缆
服务、停泊和移泊
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
服务、水上交通管理
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
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
服务等为船只提供
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
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
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
服务、
运输组织
服务、中转换乘
服务、车辆调度
服务、票务
服务和车辆停放
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
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
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
运输代理
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
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
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
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
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
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
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
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
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
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
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
服务。
鉴证咨询
服务,包括认证
服务、鉴证
服务和咨询
服务。
1.认证
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
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
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
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