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程建设领域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包括在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人士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人士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
第五条 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屋宇署、劳工处取得的合法执业证明文书(卡);
4.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文书(应提供中文版本)。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2.发生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一)(二)(三)项的材料均可以原件扫描方式提供。
第六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可通过线下或者线上方式申请。
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需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事项办理界面,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材料。材料齐全的,由“e站通服务中心”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已经完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专业人士,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免于公示,直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第八条 专业人士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外,其余专业人士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可申请续期。
专业人士的备案信息资料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见附件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按照本办法附件1对应的执业资格执业。
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
第十一条 专业人士需要提供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受聘的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三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专业人士未经备案执业,或者超越备案范围及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对专业人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专业人士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或者驳回其备案申请,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人士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程度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验核实后,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情况和相关违法情况通报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劳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由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人士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处罚的,有权对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及执业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人士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及相关专业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包括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学会,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等管理专业人士的各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2.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3.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4.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1
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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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业人士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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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内地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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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Registered
Archit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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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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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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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Struc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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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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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Geotechn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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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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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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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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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业人士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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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内地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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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电机)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Elect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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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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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屋宇设备)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Building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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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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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环境)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Enviro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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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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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工程师(建造)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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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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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测量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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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测量师(工料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Quantity Surveying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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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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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测量师(建筑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Building Surveying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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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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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测量师(产业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General Practice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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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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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规划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Pl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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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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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of the Registered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or the
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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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或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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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承建商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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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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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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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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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册承建商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具有决策权的领导者如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安全总监。
注2:内地执业资格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区分不同专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对标内地执业资格时应遵从仅可从事与在港执业同等专业的工程类别。对于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对标内地一级注册建造师仅可从事与在港注册的公司业务对应的工程类别。
注3: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专业人士需在注册承建商企业任职。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根据实际担任职务情况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类别,担任注册承建商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担任注册承建商项目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11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根据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需要,并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前海管理局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修订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自2020年9月印发实施以来,前海全链条跟踪、全过程服务港人港企。截至2023年5月底,共有48家建筑设计、造价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436位专业人士完成了备案工作。该做法在香港各界反响热烈,并于2021年7月被国家发改委纳入深圳经济特区47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在办理备案过程中,随着与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港人港企交流不断深入,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对标清单不全(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专业人士相关内容)等问题,影响港人港企来前海执业。
2021年9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2020年1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对备案申请及公证材料提出新的要求。
综上,为进一步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并将备案范围扩展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对《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共20条,本次修订了7条(第二、四、五、六、八、十九、二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增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建造专业人员备案内容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规定,施工类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解决香港安全生产管理人士的执业问题,扩大原专业人士备案适用范围,新增“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第四条)
2.补充香港安全生产管理人士备案材料要求。(第五条)
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案有效期为3年。(第八条)
4.新增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士对标资质。香港注册承建商企业负责人对应内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件,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对应内地A类或B类证件,注册安全主任对应内地C类证件。明确香港注册承建商主要负责人范围。(附件1)
5.新增香港专业工程师(环境)对标为内地注册环保工程师、内地注册环评工程师,香港专业工程师(建造)对标内地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资质。(附件1)
(二)调整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
1.备案申请材料按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增加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材料,身份证件统一为香港居民身份证,同时考虑到网上办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初始备案、延期备案、变更备案均可以原件扫描件形式提供。公证要求按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取消现行《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中关于公证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2.增加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第六条)
3.增加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相关表述。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第十九、二十条)
(三)修订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范围
1.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电机)、(屋宇设备)等专业人士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同时可承担相应专业的监理职责,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电机)、(屋宇设备)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附件1)
2.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专业人士在香港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职责,具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所需的专业能力与工程经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资质执业资格。(附件1)
3.香港专业资格与内地相应区分不同专业的资格的对标规则进行统一规定,按照专业人士在香港执业的同等专业工程类别和在港注册公司业务对应的工程类别予以对标。(附件1)
三、主要亮点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新增专业人士对标,满足更多领域专业人士执业需求
在《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新增了香港安全生产、环保、工程建造等专业人士对标,并适应性补充部分专业人士资格对标范围,解决对标清单不全(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专业人士相关内容)等问题,满足香港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等专业人士执业需求。
(二)简化公证材料,新增网上办理路径,进一步优化备案程序
在《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调整了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增加了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并根据网上办理实际情况调整材料提供形式,解决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问题。按照《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申请材料公证,解决原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问题。
(三)扩大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香港专业人士执业市场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备案范围覆盖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执业物理空间拓展至120.56平方公里,进一步向香港专业人士开放前海市场。
专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