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房改办〔2001〕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以来,我市按照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指导思想,积极组织、实施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目前,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得到了初步建立,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得到了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防止售房资金挤占、挪用和流失,确保售房资金用于房改支出,现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1997)78号、市政府镇政发(1995)202号和(2001)199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产权住房按市场价出售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市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驻镇单位)办理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均需到市房改办办理核准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出具的审批通知书到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并持缴款证明到市产权监理处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三、上述售房款由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单位住房基金的有关规定用于各项房改支出。
四、凡未经核准或未将售房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售房资金未纳入专户管理的,应予以清理划转,将款项纳入专户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支出。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