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
(镇房改〔199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京口区、润洲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为贯彻执行《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特制定《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推动房改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 3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一)职工购(住)房补贴计算和发放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补贴两种形式。
1.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我市市区范围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1998年11月30日及之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 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是: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经市、区房改办批准,单位统一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
(三)凡符合购(住)房补贴对象和规定条件的职工,均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岀发放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四)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或《镇江市区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均简称《审批表》)相关内容。
(1)购买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住房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正式票据;
(2)购买二、三级市场转让房者,提供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买卖合同;
二、购(住)房补贴的审批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职工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 根据规定测算补贴量,落实补贴资金,并填写《审批表》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相关栏目。
(二)申请人配偶单位与现住房处置单位要认真核实《审批表》上填写的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单位将《审批表》与《汇总表》报经上一级主(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房改办审批。其中:京口、润州、新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区属及以下单位的审批;市房改办负责市属及以上单位的审批。
(四)市(区)房改办对职工单位呈报的《审批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审核并批准施行。
(一)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准的《审批表〉划转职工补贴。
(二)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要先纳入在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发放补贴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管理。职工购买住房时由中心根据《审批表》及单位为职工填写的《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分别按以下情况发放补贴:
3、自建住房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1、单位首次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需填写《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及《汇总表》到中心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办理预留单位印鉴手续。
2、单位填写《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和支票,将补贴资金汇缴到中心,纳入专户管理。
3、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按规定调整时,由单位填写《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调整表》及原《审批表》到市(区)房改办审批后,到中心办理。
4、实行逐月发放补贴的职工调动时,由调岀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开具《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填写《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到中心审批后,予以支取(划转)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支取,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赠人住房补贴帐户。
(四)专户储存管理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按照单位住房基金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单位所有;逐月发放的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按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同口径执行。
(二)单位补贴款(含所有家庭成员单位发放的补贴,下同)占职工新购房总价的比率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率的,买房职工领取完全的住房所有权证;单位补贴款占职工新购房总价超过届时成本价一次性付款折扣率的,职工领取加盖有“单位补贴房”字样的所有权证。
(三)加盖“单位补贴房”字样所有权证的住房上市交易时,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发放购(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除责令退回全部购(住)房补贴外,还视情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不得享受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暂行办法与《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