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冲突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冲突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镇江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的通知

镇江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的通知
(镇政建〔2006〕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为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采用下列手段,秘密窃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或直接装泵抽水盗水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4、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5、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盗水的;
6、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7、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实施上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故意毁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公共供水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配合执法的城市水企业管理人员实检查时,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公共供水行政执法人员及城市供水企业职工具有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有第一条所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行政执法机关交待问题或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欠缴费用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情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待或拒不投案,又不主动缴纳欠缴费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鼓励市民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明属实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七、本通告中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八、本通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镇江市公安局
镇江市司法局
江苏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镇江市建设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