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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镇建规〔2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将《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1日



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结合我市城市排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市给排水管理机构受住建局委托,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同步委托具有相应排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排水设施专业设计。
第五条  室外排水工程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应落实雨水滞渗、收集利用、削峰调蓄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措施和指标,满足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体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景观(绿化)、道路、排水、建筑等相关专业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
建设项目中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在汇入市政管网之前,应设置检测井,以满足排水管理部门进行径流监测的要求。
第七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非居住性用房应独立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及预处理装置。
居住建筑的阳台(露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重点排水户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污水)设施前应设置水质检测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包括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雨污分流、低影响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控制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凡未进行排水专业施工图报审的项目,不予出具项目图审合格报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报监制度。排水工程的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行业监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实施过程监管。
施工过程中涉及排水变更的项目,应履行原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通过后作为监管依据。涉及到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市排水管理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条  排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规定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低影响开发设施宜进行现场径流模拟检测。
用水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时应提供排水专项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排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排水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图文)报送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将排水工程建设纳入到日常巡查、检查之中,对违规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的若干规定》(镇建规[2009]2号)同时废止。

来源: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