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困房产权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房改办〔1997〕第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解困工程以来,建成并销售了解困房340余套。由于住房困难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户)及其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住房管理方式等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房屋产权形式。随着房改的深化,许多单位和个人纷纷要求明确房屋产权,或将单位据有的产权转为个人产权。为此,依据《镇江市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实施方案》(镇政发[1992]234号文)和现行房改政策,经研究提岀如下处理意见:
一、困难户所在单位单独或共同岀资购房,并已由单位领取所有权证的住房,可按现行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程序办理。
二、由困难户与单位共同出资,已由单位领取所有权证或困难户个人已据有份额产权的住房,可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由困难户补足原单位出资部分,或达到原购房价的72%以上,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2、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对房屋重新估价,并按困难户原购房时的出资比例以外的份额补交购房款。
1、困难户要求据有全部产权的,可分别对照上述各条意见办理补差,取得相应产权形式。
2、困难户与单位采取份额产权形式的,可按个人与单位岀资比例分别核定所占产权份额。其中,共同岀资的单位中自动要求放弃产权的份额,划归其它岀资单位名下。
1、釆取第一条和第二条第2款方式中,原已由单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我市公有住房的程序办理,购房人领取加盖“成本价售房”印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困难户原已拥有份额产权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在原领取的标注份额的所有权证上重新标注产权份额,并加盖“成本价售房”印记。原由岀资单位领取的共有权保持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2、按第二条第1款方式补交差价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按第三条第2款方式办理份额产权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领取标注产权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困难户与单位应本着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选择产权转 移方式,妥善处理好各方权益关系。
六、有关各方都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