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6〕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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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印发了《
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鉴于你单位涉及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年1月1日至31日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请于4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