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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3〕6号

各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加强厦门老字号规范管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规范,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文物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7日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充分发挥厦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厦门老字号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厦门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厦门老字号企业,建立厦门老字号名录。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厦门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当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厦门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牌传承不少于30年;

  (二)具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地域特色、历史底蕴;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依法登记设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履行法律法规等义务;

  (二)依法拥有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传承品牌主营业务经营不少于30年,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厦门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名单。

  参与评审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局网站及本市主要媒体对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厦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厦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权属市商务局,厦门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商务局备案,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第十六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向注册地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的;

  (三)厦门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厦门老字号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厦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继续授予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厦门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作出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取消厦门老字号称号、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并对其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违反《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厦门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被移出厦门老字号目录,应撤回其含有厦门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收回厦门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厦门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厦门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品牌始创于港澳台地区、在厦门发展的港澳台资企业申报厦门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港澳台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按有关工作机制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厦门老字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厦门市商务局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厦门老字号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属厦门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厦门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厦门老字号”2色标识。厦门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六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门店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厦门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厦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厦门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厦门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厦门老字号标识;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由所属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三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传承老字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拟制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厦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助力我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服务我市双循环节点城市建设。

  三、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认定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报与认定程序、动态管理监管、其他共五章二十七条。

  (一)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对象。规定厦门老字号认定对象为品牌,认定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厦门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并与老字号注册商标共同纳入名录。

  二是明确认定标准。在遵照《厦门老字号发展保护办法》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基础上,从品牌和企业两个维度分别明确标准。品牌方面,明确传承时间在30年(含)以上等条件;企业方面,明确传承业务30年(含)以上等要求。同时,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须与老字号品牌(历史曾用名)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同时对厦门老字号取消、标识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此外,按照认定工作要求,围绕历史文化、经营管理、创新发展三个维度细化形成评价指标体系,为厦门老字号认定提供量化依据,为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该评价指标还在完善过程中。

  三是明确行业范围。明确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可申报厦门老字号,突出了商务领域行业特点和消费特质。

  四是延伸港澳台品牌。将在厦发展的港澳台资企业纳入申报范围,在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品牌始创于港澳台地区、在厦门发展的港澳台资企业申报厦门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港澳台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部门联动。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市文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厦门老字号认定工作,在专家评审、名录公布、指标制订、定期复核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二是分级管理。建立市、区两级管理机制,明确厦门老字号的申报和日常监管职责。

  三是动态调整。实施厦门老字号日常管理,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信息变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建立督促约谈机制。对厦门老字号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不符合的予以取消厦门老字号称号、移出名录等管理措施。

  四、新旧政策差异

  《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规定,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与2017版的《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厦商务〔2017〕349号,下简称《认定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认定质量提高。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已将“中华老字号”认定升级为示范创建,体现了推动老字号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认定管理办法》遵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规定,将认定条件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细化为“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体现了优中选优的要求,从而为地方老字号培育成为中华老字号奠定基础。

  二是管理职责升级。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厦门市级老字号认定工作,形成部门联合推动的工作合力。多部门共同参与厦门老字号认定审核、动态管理,更利于发挥部门职能,特别是对老字号文化遗产、历史网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会进一步加强,也能更好地协同开发老字号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也便于系统整合政府资源,从多方面、多维度联合保护和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

  三是明确认定对象。明确厦门老字号认定对象是品牌,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厦门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共同纳入厦门老字号名录(包括老字号品牌+主体企业)。

  四是细化认定标准。原《认定办法》是笼统的六项基本认定条件。《认定管理办法》将从品牌条件和企业条件两个维度分别明确标准,其中明确品牌条件4项,企业条件7项,共计11项认定基本条件。同时,要求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须与老字号品牌(历史曾用名)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五是申报与认定程序更严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厦门老字号工作的认定(复核)周期、申报要求,将区级推荐、专家评议、对外公示、公告确认、颁发证书牌匾等形成一套严谨的工作流程,使厦门老字号认定更加科学规范、过程严谨透明。

  六是动态管理机制更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在开展厦门老字号认定的同时,将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已不符合认定基本条件、违反《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厦门老字号称号、移出名录的管理措施,确保厦门老字号发展质量。同时,将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现有的厦门老字号企业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原已获评的企业,采用适当的引导和管理,逐步缩小、逐渐统一不同时期认定企业的同标问题。

  七是调整发布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为利于品牌保护、规范使用和行政监管,《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商务厅及其他兄弟省市的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作为《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正式对外发布,并明确老字号标识权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对厦门老字号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确权。厦门老字号标识形、意体现了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一致性。

  五、适用对象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六、制定依据

  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商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

  政策解读联系人:市商务局  0592-2855823




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修订《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4〕1号

各区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开展,致力促进我市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现对《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修订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九条修订为: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文物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印发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7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传承老字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2023年11月7日,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印发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1月上旬,拟制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二、修订目的

  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厦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助力我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服务我市双循环节点城市建设。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开展,致力促进我市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现对《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共修订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两个章节(涉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内容)。

  一、将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修订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九条修订为: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修订政策差异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与原《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删除了老字号企业违规处罚的具体条目。修订后的《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动态管理”中老字号企业违规受罚的具体情形,改为老字号企业如出现违规现象,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营商环境。

  二是删除了老字号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动态管理”中老字号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厦门老字号条件的具体情形,改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老字号企业的发展环境将更加宽松,动态管理机制将更加完善。

  五、适用对象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六、修订依据

  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商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

  政策解读联系人:市商务局 汪大禹 0592-2855823

http://swj.xm.gov.cn/zwgk/zfxxgk/zc/xzgfxwj/202401/t20240117_2810708.htm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