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文广新综〔2017〕2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3〕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4〕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益,盘活我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根据文化部关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益,盘活我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国有(办)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主要包括四类: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参与文化活动资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及青年团体、工会、妇联等群众性团体组织等;
(三)文化志愿者。具备一定文化素养或专业技能,志愿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各界人士。如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管理的骨干、文化领域专家学者、文化名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一定文化艺术专长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
(四)其他公益单位。如学校、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参加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主导,简政放权、社会参与、分类指导、需求导向、共建共赢为原则,以建成具有福州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鼓励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
第五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参与建设或自主兴办图书馆(书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文体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由社会力量兴办的既有各类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惠及更广大民众。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如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艺术表演活动等。鼓励社会力量承办文化下乡、群众文化培训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经常性、持续性文化活动,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支持社会力量创作歌舞、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多媒体网络文化作品,满足群众需求,提升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运营和从业人员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投资的大型文体设施,充分发挥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加入文化志愿者队伍,承担文化培训、文艺演出和社区(村镇)服务性文化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化组织机构举办志愿服务及相关专业培训,促进文化资源共享,提升文化志愿服务队伍总体素质。
第九条 除上述重点领域外,鼓励社会力量在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他领域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参与方式
第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捐赠赞助、PPP模式、由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独立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制定福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部门对可以由社会力量完成的公共文化服务,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将服务外包给能力强、信誉好、专业化的社会文化机构和组织,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按照市民文化需求和一定的艺术或技术标准,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从社会上公开采购文化产品。
不断丰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将各类民办性质文化设施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公益服务、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等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二)捐赠赞助。社会力量通过物品赠送、资金捐助、冠名资助、免费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向公益性群众文化团体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捐赠其合法财产、赞助相关费用,或协助完成、独立承担、合作承办相关公益性文化项目。
(三)PPP模式。政府部门可以将一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或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性事务通过授权的形式,交由非政府社会组织和机构来实施,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利用人才、技术、设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与民办企业、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等进行多形式、广渠道、全方位合作,盘活国有文化单位“存量”,推动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
(四)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独立提供。民间性质的基金会、慈善机构、各类文化协会(学会)、民间艺术团、民办博物馆、社区组织等和个人,可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依法通过自发举办各类演出、研讨会、展览、比赛、广场文化活动、公益培训、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传习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志愿服务。为各类社会组织、专业文化团体、企业、文化专家名人、文化能人等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引导文化艺术志愿者服务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志愿者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制度,搭建平台,为各类文化志愿者参与公益文化服务提供政策指引、信息发布,实现双向选择、自主参与,确保规范管理、提供后勤保障。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将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相应政策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功能建设条件情况下,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村落等兴办公共文化项目。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负责编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流程图,发布指导性目录,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第十二条 政策倾斜。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并指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民间艺术社团等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免费或低价向上述团体开放文化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发挥首创精神,兴办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文化机构,兴办填补本地区空白或补齐短板的文化设施。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艺术馆等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化艺术场馆基础设施建设、承办的文化活动、提供的产品项目、运作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志愿者培训等,按照其产生的社会效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宽准入。进一步简政放权,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为社会力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提供便利,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公共文化事业。支持群众自办文化团队,鼓励自创自办、自编自演、自娱自乐。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平等化与市场化,允许社会力量以不同方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使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文化机构获得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同等竞争机会。
第十五条 精神激励。建立健全宣传激励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目录导向、品牌项目、优质服务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褒扬先进、突出典型,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知悉度。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教育部门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预留一定候选比例,定期表彰,形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 搭建平台。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平台,融合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成立“公共文化服务联合会”,汇聚各方智慧和资源,相互促进,相互交流。以联合会为媒介,通过人才引进、劳务派遣、项目租借等方式加强人才、项目的交流合作,实现文化服务、人力资源在我市范围内的有效流动。在联合会内部打造特色项目品牌,遴选具有示范效应的优秀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提升项目品牌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 积分互换。推行文化服务积分制,由政府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建立积分管理平台。凡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均可获得一定积分,用于兑换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联合会”各组成单位负责提供一定比例的演出票源、培训名额等用于积分兑换。尝试推进文化服务积分兑换公共交通乘车、餐饮等民生服务,提升文化服务积分含金量,促进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管,规范专项采购经费使用和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机制:
(一)落实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管理监督制度,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统计监测、业绩考核、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和项目推进到位。
(二)加强绩效评估。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财务绩效审计和服务业绩评估,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满意度等进行严格的绩效评估,保障群众公共文化权利。
(三)建立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退出机制,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考核绩效评估要求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制度,政府采购项目的购买承接单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违约,三年内取消其承接政府采购资格。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任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财产或进行非法牟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进行迷信、赌博、色情等违法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