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自然人身份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8年8月25日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众多、身份信息实名认证难等问题,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公告》,制定《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自然人身份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0日
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自然人身份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公告》,制定本规范。
一、身份信息管理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份信息管理对象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事项时,需要身份信息管理的自然人(见附件1)。
二、身份信息管理方法
(一)线上实名认证
1. 选择“天府通办”“天府蓉易办”线上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在完成实名认证后,在线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2. 选择“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线上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前,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并提供本人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以及面部图像等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二)线下身份信息核验
3. 现场身份信息核验。选择现场身份信息核验的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政务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填写身份信息核验承诺书(见附件2),由两位登记人员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双人核验。
4. 公证身份信息核验。选择公证身份信息核验的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该自然人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文件(见附件3)。
(三)特殊情形下的身份信息核验
5. 远程视频身份信息核验。身份信息管理对象既无法通过线上实名认证,又无法进行线下身份信息核验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远程视频身份信息核验须知”(见附件4)的要求,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交视频材料,完成远程视频核验。
(1)录制本人视频,以光盘、U盘等介质形式,由申请人提交至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对视频材料内容进行身份信息核验。视频材料及介质由登记机关放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
(2)与登记人员进行在线视频通话,登记人员在视频通话中对身份信息管理对象进行在线身份信息核验并录制通话视频。通话视频由登记机关单独保存备查。
6. 委托身份信息认证核验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采用全事项委托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由被委托方完成线上或线下身份信息认证核验。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委托村委会为本村成员进行集体身份信息认证核验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委会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村委会指派经办人完成线上或线下身份信息认证核验。
三、优化服务方式
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一)主动服务。对于因流程不熟,系统及APP操作困难的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帮助、指导其完成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操作。
(二)上门服务。对无法通过线上实名认证且无法进行线下身份信息核验的,申请人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期间或者其它合适时间主动向登记机关预约上门服务。登记机关可采取窗口前移方式,为身份信息管理对象提供现场身份信息集中核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登记机关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对能够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线上完成实名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强制要求其到场身份信息核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不得强制要求现场身份信息核验或签字。
(二)各区(市)县登记机关要通过部门官网、公众号、现场宣传等多渠道,利用短视频、展示架、风险告知手册等形式,加强文件解读和风险告知工作,明确告知申请人身份信息认证核验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引导申请人配合做好身份信息认证核验。
(三)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配合开展身份信息认证核验工作。
(四)各区(市)县登记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协调沟通,认真梳理排查身份信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本规范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和便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登记管理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451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身份信息管理范围
2. 现场身份信息核验承诺书
3. 公证身份信息核验(参考模板)
4. 远程视频身份信息核验须知
5. 授权委托书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集体身份信息认证核验授权委托书
http://scjg.chengdu.gov.cn/gkml/xzgfxwj/1684763152951271426.shtml